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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经卦辞详解-同人卦

    来源:八字合婚阅读量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3-14 00:16:24    关键词:易经卦,经卦,详解,同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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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人

同人卦  離下乾上


【程傳】同人《序卦》:「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」夫天地不交則為否,上下相同則為同人。與否義相反,故相次。又世之方否,必與人同,力乃能濟,同人所以次否也。為卦乾上離下,以二象言之,天在上者也,火之性炎上,與天同也,故為同人。以二體言之,五居正位,為乾之主,二為離之主,二爻以中正相應,上下相同,同人之義也。又卦惟一陰,眾陽所欲同,亦同人之義也。他卦固有一陰者,在同人之時,而二五相應,天火相同,故其義大。

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
【本義】離,亦三畫卦之名。一陰麗於二陽之間,故其德為離,為文明,其象為火,為日,為電。同人,與人同也。以離遇乾,火上同於天。六二得位得中,而上應九五,又卦惟一陰,而五陽同與之,故為同人。于野,謂曠遠而无私也,有亨道矣。以健而行,故能涉川。為卦內文明而外剛健,六二中正而有應,則君子之道也。占者能如是則亨,而又可涉險,然必其所同合於君子之道,乃為利也。


【程傳】野,謂曠野,取遠與外之義。夫同人者,以天下大同之道,則聖賢大公之心也。常人之同者,以其私意所合,乃暱比之情耳。故必于野,謂不以暱近情之所私,而於郊野曠遠之地,既不繫所私,乃至公大同之道,无遠不同也,其亨可知。能與天下大同,是天下皆同之也。天下皆同,何險阻之不可濟?何艱危之不可亨?故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上言于野,止謂不在暱比。此復言宜以君子正道。君子之貞,謂天下至公大同之道,故雖居千里之遠,生千歲之後,若合符節,推而行之,四海之廣,兆民之眾,莫不同。小人則唯用其私意,所比者雖非亦同,所惡者雖是亦異,故其所同者,則為阿黨,蓋其心不正也。故同人之道,利在君子之貞正。

同人1

【集說】


○ 孔氏穎達曰:同人,謂和同於人。野是廣遠之處,借其野名,喻其廣遠,言和同於人,必須寬廣無所不同,用心無私,乃得亨通,故云「同人於野亨」。與人同心,足以涉難,故曰「利涉大川」。與人和同,易涉邪僻,故「利君子貞」也。


○ 胡氏炳文曰:同人于野,其同也大。利君子貞,其同也正。與人大同,亨道也,雖大川可涉。然有所同者大,而不出於正者,故又當以正為本。


○ 蔡氏清曰:大人之道,豈必人人而求與之同哉?亦惟以正而已。正也者,人心之公理也,不期同而自無不同者也。若我既得其正,而彼或不我同,則彼之悖矣,吾何計哉?然同我者已億萬:而不同者僅一二,亦不害其為大同也。


○ 林氏希元曰:《序卦傳》曰:「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。」同人於野,則物無不應,人無不助,而事無不濟,故亨。雖大川之險,亦利於涉矣。然必所同者合於君子之正道,乃為于野而亨且利涉。使不以正,雖所同滿天下,竟是私情之合,不足謂之于野,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。

同人2

初九,同人於門,无咎。


【本義】同人之初,未有私主,以剛在下,上无係應,可以无咎,故其象占如此。


【程傳】九居同人之初,而无繫應,是无偏私,同人之公者也,故為出門同人。出門,謂在外。在外則无私昵之偏,其同博而公,如此則无過咎也。


【集說】


○ 王氏弼曰:居同人之始,為同人之首者也。無應於上,心無係吝,通夫大同,出門皆同,故曰「同人于門」也。出門同人,誰與為咎?


○ 王氏應麟曰:同人之初曰出門,隨之初曰出門,謹於出門之初,則不苟同,不詭隨。


○ 胡氏炳文曰:同人與隨,皆易溺於私。隨必出門而後可以有功,同人必出門而後可以无咎。

同人4

六二,同人于宗,吝。


【本義】宗,黨也。六二雖中且正,然有應於上,不能大同而係於私,吝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
【程傳】二與五為正應,故曰同人于宗。宗,謂宗黨也。同於所係應,是有所偏與,在同人之道為私狹矣,故可吝。二若陽爻,則為剛中之德,乃以中道相同,不為私也。


【集說】


○ 馮氏當可曰:以卦體言之,則有大同之義;以爻義言之,則示阿黨之戒。


○ 蔡氏清曰: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今乃謂同人于宗吝者,蓋卦是就其全體,上取其有相同之義。然同人之道貴乎廣,今二五相同,雖曰兩相與則專,然其道則狹矣。曰于宗吝以見其利于野也。


九三,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

【本義】剛而不中,上无正應,欲同於二而非其正,懼九五之見攻,故有此象。


【程傳】三以陽居剛而不得中,是剛暴之人也。在同人之時,志在於同,卦惟一陰,諸陽之志,皆欲同之,三又與之比。然二以中正之道,與五相應。三以剛強居二五之間,欲奪而同之。然理不直,義不勝,故不敢顯發,伏藏兵戎於林莽之中,懷惡而內負不直,故又畏懼。時升高陵以顧望,如此至於三歲之久,終不敢興。此爻深見小人之情狀,然不曰凶者,既不敢發,故未至凶也。

同人5

【集說】


○ 《朱子語類》:問:「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」如何?曰:只是伏於高陵之草莽中,三歲不敢出。


○ 胡氏炳文曰:卦惟三四不言「同人」,三四有爭奪之象,非同者也。


九四,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

【本義】剛不中正,又無應與,亦欲同於六二,而為三所隔,故為乘墉以攻之象。然以居柔,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是能改過而得吉也。


【程傳】四剛而不中正,其志欲同二,亦與五為仇者也。墉,垣,所以限隔也。四切近於五,如隔墉耳。乘其墉,欲攻之,知義不直而不克也,苟能自知義之不直而不攻,則為吉也。若肆其邪欲,不能反思義理,妄行攻奪,則其凶大矣。三以剛居剛,故終其強而不能反。四以剛居柔,故有困而能反之義。能反則吉矣,畏義而能改,其吉宜矣。


【集說】


○ 《朱子語類》:問:同人三四皆有爭奪之義。曰:三以剛居剛,便迷而不返;四以剛居柔,便有返底道理。《繫辭》云「近而不相得則凶」。如初上則各在事外,不相干涉,所以無爭。


○ 項氏安世曰:凡爻言不克者,皆陽居陰位。惟其陽,故有訟有攻。惟其陰,故不克訟、弗克攻。訟之九二、九四,同人之九四,皆是物也。


【案】卦名同人,而三四兩爻,所以有乖爭之象者,蓋人情同極必異,異極乃復於同。正如治極則亂,亂極乃復於治。此人事分合之端,易道循環之理也。卦之內體,自同而異,故于門、于宗,同也。至三而有伏戎之象,則不勝其異矣。外體自異而同,故乘墉而弗克攻,大師而克相遇,漸反其異也。至上而有于郊之象,則復歸於同矣。三四兩爻,正當同而異、異而同之際,故聖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。三之所謂敵剛者,敵上也。四之所謂乘墉者,攻初也,蓋既非應則不同,不同則有相敵相攻之象矣。以為爭六二之應,而與九五相敵相攻,似非卦意也。


九五,同人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

【本義】五剛中正,二以柔中正,相應於下,同心者也,而為三四所隔,不得其同。然義理所同,物不得而間之,故有此象。然六二柔弱而三四剛強,故必用大師以勝之,然後得相遇也。


【程傳】九五同於二,而為三四二陽所隔,五自以義直理勝,故不勝憤抑,至於號咷。然邪不勝正,雖為所隔,終必得合,故後笑也。大師克相遇,五與二正應,而二陽非理隔奪,必用大師克勝之,乃得相遇也。云大師、云克者,見二陽之強也。九五君位,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義者,蓋五專以私暱應於二,而失其中正之德,人君當與天下大同,而獨私一人,非君道也。又先隔則號咷,後遇則笑,是私暱之情,非大同之體也。二之在下,尚以同于宗為吝,況人君乎?五既於君道无取,故更不言君道,而明二人同心,不可間隔之義。《繫辭》云:「君子之道,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,二人同心,其利斷金。」中誠所同,出處語默無不同,天下莫能間也。同者一也,一不可分,分乃二也。一可以通金石,冒水火,無所不能入,故云其利斷金。其理至微,故聖人贊之曰:「同心之言,其臭如蘭。」謂其言意味深長也。


【集說】


○ 楊氏萬里曰:師莫大於君心,而兵革為小;克莫難於小人,而敵國為小。


○ 胡氏炳文曰:同人九五剛中正而有應,故先號咷而後笑,旅上九剛不中正而無應,故先笑後號咷。


○ 吳氏曰慎曰:案《程傳》論九五,非人君大同之道,《本義》不用此意,何也?蓋六二為同人之主,著于宗之吝,所以明大同之道也。至五則取其中正而應,故未合而號咷,既遇而笑樂,非以其私也,故《象傳》明其中直,《彖傳》與其中正而應,《本義》謂其義理所同,豈得以私暱病之哉?


【案】居尊位而欲下交,居下位而欲獲上,其中必多忌害間隔之者,故此爻之號咷,鼎九二之「我仇有疾」,亦論其理如此爾,說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實之,則鑿矣。

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


【本義】居外无應,物莫與同,然亦可以无悔,故其象占如此,郊在野之內,未至於曠遠,但荒僻无與同耳。


【程傳】郊,在外而遠之地。求同者必相親相與,上九居外而无應,終无與同者也。始有同,則至終或有睽悔,處遠而无與,故雖无同亦无悔。雖欲同之,志不遂,而其終无所悔也。


【集說】


○ 楊氏時曰:同人于野亨,上九同人于郊,止於无悔而已,何也?蓋以一卦言之,則于野無暱比之私焉,故亨。上九居卦之外而無應,不同乎人,人亦無同之者,則靜而不通乎物也,故无悔而已。


○ 蔡氏淵曰:國外曰郊,郊外曰野,雖在卦上,猶未出乎卦也,故止曰郊。


○ 梁氏寅曰:上無所係應,而同人于郊,則所同者遠,亦無私矣。然猶未能極乎遠,故不能吉亨,止於无悔而已。《象傳》言「志未得」,蓋其所同者未能周於天下,是其志之未遂也。


【總論】


○ 孔氏穎達曰:「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」者,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,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。去初上而言,二有同宗之吝,三有伏戎之禍,四有不克之困,五有大師之患,是處同人之世,無大通之志,則必用師矣。


○ 楊氏文煥曰:同人于野則亨,于門則无咎,于宗則吝,于郊則无悔。于宗不若于門,于門不若于郊,于郊不若于野,六爻有不能盡卦義者,同人是也。


○ 梁氏寅曰:同人之道,以大同而不私為善,故卦之諸爻,或比或應,皆為同於所近,無大吉者。彖言同人于野,則能絕其私與,而廓然大公,此其所以亨也。以一卦觀之,由內而至外,初為同人于門,至近也;二為同人于宗,亦近也;至上而同人于郊,則遠矣,然未如野之尤遠也。同人于野,豈非超出於家邑之外乎?二為同人之主,而不能大同,故其有應者,乃所以為吝。初上雖无咎、无悔,然終不若于野之亨也。聖人以四海為一家,中國為一人,而情無不孚,恩無不洽者,豈非同人於野之意哉!

‹ 【折中】12. 本文取自易學網。子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。不威不懲,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

易曰「履校滅趾,无咎」,此之謂也。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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